工作人員扇市民耳光 打人者被停職,又是“臨時工”?具體怎麽回事?

#工作人員扇市民耳光 打人者被停職,又是“暫時工”?

江蘇昆山,一男人在不動產交易中心處理事務時,與窗口工作人員產生爭論,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從辦公桌上拿出了疑似紙張的物品,用力拍在了這名處理事務男人的前麵,男人也不甘示弱,隨即拿起櫃台上的紙張扔向了對方,成果被該工作人員揮手便是一記耳光。

視頻曝光後,當地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表明,現在兩邊通過調停,現已寬和,打人的工作人員現已被停職承受處理,這名工作人員是暫時外聘的工作人員。

有人就說,盡管不知道兩人因為什麽原因產生了如此大的爭論,可是作為窗口的工作人員,自身應當情緒謙和,不應該這樣不耐煩。

也有人說,出現問題便是“暫時工”,這個詞現已見怪不怪了。

其實,無論是外聘的工作人員也好,是內部工作人員也罷,兩邊都不應該火氣這麽大,工作人員拍桌子,男人拿起紙甩向工作人員,工作人員反擊。

從本案來看,這名男工作人員的行為並不契合正當防衛的構成,盡管處理事務的男人拿著紙張扔向對方,可是扔紙張的行為,並不會對別人形成危害,充其量算作一種“尋釁”的行為,那麽工作人員甩耳光的行為,其實便是一種故意傷害別人的行為惡劣。

依照《治安辦理處置法》第四十三條的規則:毆傷別人的,或許故意傷害別人身體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許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因為兩邊通過調停現已寬和,那麽自動消除或許減輕違法結果,並獲得被侵害人體諒的,對此可減輕處置或許不予處置。

相關工作人員解說這是暫時外聘的人員,盡管是暫時外聘的人員,可是也是在實行職務期間對別人形成危害的,對此用人單位其實存在構成侵權的可能性,需要承當補償職責。

實際上,即使打人者的身份是公職人員,其與一般人打人並無二致,隻不過在《政務處置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則中,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較重的,予以正告、記過或許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許免職:(三)在辦理服務活動中情緒惡劣粗獷,形成不良結果或許影響的。

所以如果打人者身份是公職人員,那麽將會麵對正告、記過等處置。

蜘蛛池搭建飞机@seochaor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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